苏州一公公与儿媳为“孙子跟谁姓”问题对簿公堂( 二 )

此外,被告之前因为孩子的姓氏问题,已经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见,在面对张某家庭对于孩子姓氏问题的不同意见时,被告也是难以释怀。现在孩子取名周天杰,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采纳被告不变更孩子姓名的意见,但也希望被告作为孩子的母亲,也是孩子现在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在抚养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可以让张某的亲人加入进来,满足孩子和老人双向的情感需求,不要因为姓氏的问题,让小天杰再承受亲情的阻隔。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我国早期的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现行婚姻法在保留早期婚姻法中法律精神的同时,删除了一个“也”字,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样更加突出了父母对子女姓氏决定权的平等,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原则。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本案中,双方家庭在孩子出生后即因为姓氏问题上产生矛盾,由于对姓氏的过度重视,导致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缺少父爱。这种矛盾和纷争,实在违背父母为子女取名是寄托对下一代的美好希望的初衷。之后双方家庭因姓氏问题矛盾更加激化,被告数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后张某突发意外辞世,孩子永远失去了获得父爱的机会。相较于姓氏的传承,原、被告作为张某的亲人、爱人,这种爱的表达应该落在对张某儿子用心的照顾、教育、培养上,而不是在孩子已经缺失父爱的情况下,还要面对亲人无休止的纷争。(保护当事人隐私之需,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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