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私自将车放楼道内充电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二 )

市民私自将车放楼道内充电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接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江宁警方对违法行为人胡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这也是南京市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以来,首次对电动车违规充电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其实

早在事故发生前

民警就已经在辖区内张贴过

有关预防电动车火灾宣传的海报

并及时与物业沟通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统一下发整改通知单

市民私自将车放楼道内充电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市民私自将车放楼道内充电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市民私自将车放楼道内充电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对于已经发现的各种消防安全隐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