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入住一年多 突然被告知户主另有他人( 二 )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房屋产权状况进行了调查,但调查结果让李先生如同掉入了深渊,原来该涉案房屋早在2017年6月就已被过户到第三人刘某的名下。

气愤之余,李先生怀疑张某与刘某存在相互串通行为,依法申请追加刘某为案件第三人。同时,李先生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张某返还购房款253000元,并赔偿损失427000元;判令房屋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元,同时对张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某表示:同意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李某购房款253000元,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公司强调:李先生与张某之间已先行私下已经达成购房协议,在中介公司只是签署了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不应对张某的付款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刘某则表示: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房屋,是合法的买卖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到底谁说的是真话?

事实真相随着一次次法庭调查逐渐浮上水面。

2017年5月,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涉案房屋,随后,刘某分多次支付购房款。2017年6月,张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到刘某名下。在此交易过程中,刘某对李先生与张某的购房交易并不知情。

真相大白,原来张某将涉案房屋一房二卖,收了两方的钱,但一方不过户,一方不交房,并企图用这样的方法拖延两位买家的时间。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李先生与张某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约履行了购房人的义务,并先后支付了购房款253000元,但张某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把房屋二次出售给他人,导致李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李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之后,张某应将购房款253000元返还。

关于张某违约后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考虑到房价上升等因素,法院酌定张某赔偿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李先生带来的房屋增值损失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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