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被指上市后“恶意回避”专利权使用费,专家申请仲裁( 二 )

顾泰来说,但是,即将一年过去了,这笔费用,永安行并未能如期支付。

今年6月30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永安行向顾泰来发来一份《关于<专利使用普通许可合同>等相关事宜的函》,明确表示支付专利使用费为0元。

永安行解释,因为共享单车的投入和运营是通过全资子公司——永安低碳公司来进行,“现因增资扩股,永安股份公司失去了对永安低碳公司的控制权。”

在这份函里,永安行首先表示,《和解协议》、《专利使用普通许可合同》签订后,顾泰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向南京市中院撤回起诉,“双方争议得以解决”。

接着,永安行说明了“为何2018年度支付专利使用费为零元”。

永安行称,签订上述合同时,永安行对共享单车的投入和运营是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低碳科技公司”)进行的,永安行低碳科技与永安行合并报表。

永安行称,自2017年10月起,公司决定继续专注城市公共自行车业务,永安行低碳科技公司也开始引入投资者完成增资扩股,“我公司失去对永安行低碳科技公司的控制权”,其不再列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范围。

永安行表示,至2018年5月30日,该公司对永安行低碳科技的出资比例下降至8.8584%。“因永安行低碳科技不属于我公司控股公司,依据会计准则,在我公司2018年公布当地年报中,已经没有投入共享单车数量的记载”。

永安行称,因该公司在专利使用普通许可合同签订后,未再有对共享单车的实际投入。根据许可费用的计算方式,2018年度支付专利使用费为0元。

顾泰来无法接受这一理由。他认为,永安股份丧失永安低碳的控股权,不能作为逃避合同责任的借口。因为永安低碳依然通过永安行的授权使用顾泰来的涉案专利,永安行也依然享有永安低碳公司的投资收益权。“即使永安低碳公司被增资扩股,但永安股份公司依然通过其股东掌握永安低碳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顾泰来认为,永安行“是在恶意逃避支付专利使用费”,一方面企图通过永安低碳的增资扩股方式,另一方面故意不提供新投放共享单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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