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背后故事:差点立不了案( 二 )

众所周知,西山岛地处太湖风景名胜区内,是国家地质公园,也是我国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岛屿,这个区域属于太湖流域的一级保护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在这样的区域内肆意倾倒垃圾,必然会对原始环境产生危害,破坏自然景观和风貌。"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明文建认为。

大家讨论后得出结论:倾倒在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2016 年 7 月 6 日,王菊明、陆小弟、孙秋林三人被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江苏省检察院对这个思路给予了支持,检察长刘华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加强跟踪监督,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指导。

该案起诉后,最高法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对此高度肯定,认为该思路"堪称标杆",将会对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2017 年 10 月,该案由姑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姑苏区法院全部采纳公诉人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菊明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陆小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5 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孙秋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

难题二:二审争议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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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王菊明、陆小弟、孙秋林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担任二审公诉人。

2017 年 12 月 29 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计算损失数额,上诉人认为混合垃圾中仅有生活垃圾需要处置,而一审的财产损失数额是按照混合垃圾的处置费用计算的。

"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后很难分离,而垃圾倾倒后与土壤混合,需要一同处理。"闵正兵认为,以整体形式产生了危害后果,应当将混合垃圾的处置支出计算为公私财产损失,仅仅计算生活垃圾的处置支出是不合理的。

"本案中的垃圾倾倒数量应当根据船的吃水情况估算出体积,并折算出相应重量。"辩护人认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1 日间,涉案垃圾被清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地磅显示,累计处置垃圾 2.33 万吨。"这个数据客观真实。"闵正兵说,上诉人提出的重量仅是大致描述,不足以证明全案倾倒、填埋垃圾的具体数量。而生活垃圾填埋场有专业的称重工具,称重记录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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