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背后故事:差点立不了案( 三 )

7 月正是江南的高温天、梅雨季。"垃圾倾倒后经过雨水浸泡后重量增加是正常现象。"闵正兵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开始装卸垃圾之前,宕口内并没有垃圾,不存在混入其他垃圾的可能。因此,一审判决将处置垃圾重量作为计算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充分。

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难题三:中间人没直接参与污染环境是不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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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案件办成精品,检察机关力求将每个环节办"铁",于是难题再次出现。

比如对孙秋林的定罪。孙秋林是穿梭在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鹿公司")和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下称"戒毒所")间牵线搭桥的"黄牛"。2016 年 1 月,他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实,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锦鹿公司的王菊明、陆小弟 25 万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3 月上旬,王、陆二人打印空白土方接收证明后,由孙秋林联系戒毒所加盖公章。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基建科科长张斌深知宕口是绝不能填的,但戒毒所和王、陆二人合作有其他土建小项目,因此二人未审查该证明内容,就同意在空白证明上盖了章。

同年五六月间,王、陆二人将改造后的证明拍照上传给了不少垃圾中间商,擅自接收外地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共计 23336.3 吨,倾倒至戒毒所宕口内。另有 8 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孙秋林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呢?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吴霞告诉现代快报采访人员,"多方证据显示,孙秋林并未直接参与污染过程。"就手机短信、通话记录和其他证据来看,这 25 万元并不是所谓的保证金,而是被孙秋林挥霍了。"主客观要件都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2017 年 2 月,孙秋林被姑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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