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举报自己续:一审判决120万全款买房合同无效( 五 )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认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系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庭审后,法院向被告方释明合同无效之后果,被告方坚持合同有效,坚持要求原告交房。法院另査明,涉案项目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争议焦点为认购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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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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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的性质,如涉案合同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原告闻天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另外,判决中还称,法院已向被告李女士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法庭辩论已经终结,且李女士仍坚持其答辩意见,“故其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6月8日,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购房者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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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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