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取消住房贷款还清提取业务( 二 )
三、案例说明
问:缴存职工小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余额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余额1万元未还清。《实施细则》出台后,小王该怎么办呢?
答:
情形一:小王需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5万元余额的,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于9月30日(含30日)前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
情形二:小王近期计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住房,因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挂钩,故小王想还清贷款后就不提取公积金,待购房和公积金贷款办理后,可按照“购房提取”政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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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四统一”要求,7月24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实施细则》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目的
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建部、住建厅印发的相关文件为依据,按照住房公积金“四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政策,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取形式、提取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留存额等相关规定。
二、政策内容
(一)明确提取范围。职工购建各类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还清贷款后在一年内仍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的做法。
(二)明确提取形式。职工购建住房的,通过柜面提取;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与商业性组合贷款本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方式;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的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柜面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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