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起火致一对六岁堂姐妹殒命!电动车生产商全责( 二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起纠纷是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则。在本案中,已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火灾与女童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生产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不存在缺陷,且合格证晚于购买日5天,生产商解释为工作人员疏忽,更进一步证明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电动车是一个月前新购,无证据证明徐某对电动车起火存在任何不当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生产商存在免责事由。综上,法院认定电动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承担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其余被告存在过错,故其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均选择向生产者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电动车生产商向两名遇难女童的家属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95万余元。

据悉,这起火灾中两名伤者的索赔案件,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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