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送“小三”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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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丈夫买房送“小三”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丈夫张某与妻子李某常年两地分居。2014年,张某在常州给第三者赵某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今年初,李某发现张某出轨,将张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张某赠与赵某的房屋。
丈夫与第三者生女
给其买房被妻发现
贾汪男子张某在徐州开了一家公司,30岁时和小学老师李某结婚,两人感情很好,两年后,儿子出生了,张某又在常州开了一家公司,张某每年有大半的时间要在常州工作,李某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转眼孩子11岁了。
今年初,李某发现张某出轨了。李某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多年前张某在常州与赵某同居,赵某没有工作,去年还为张某生了一个女儿。2014年,张某在常州市区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登记所有权人为赵某。
张某请求李某原谅自已,保证以后不再和赵某来往,又向妻子承认自己与赵某之间是情人关系,因赵某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又生了女儿,就给赵某买了房子,也是为了让女儿有安身的地方。
妻子状告丈夫 收回第三者的房子
李某无法原谅张某,要求和张某离婚。李某要求抚养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常州的公司归张某,其它的财产都归李某。张某同意了,李某还要求张某要回送给赵某的房子,张某不肯,说那是赵某的房子。
商议无果,李某就将张某与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返还100万元。
开庭时,张某承认,是他出钱给赵某买的房子,但是房子已经登记在赵某名下,怎么能再要回。赵某说,她认识张某时才19岁,3年,她给张某生了孩子,还要照顾他们父女俩的生活,这房子是她应得的。
法院判决:
返还财产100万元
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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