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房送“小三”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二 )

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丈夫或妻子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表示,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置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两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张某擅自为赵某购房支付的房款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显然不是为了他们日常生活需要,李某事先不知道,事后也不同意。另外,赵某从张某处得到购房款既不是善意的、也不是有偿的,故应认定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买房的行为无效。

近日,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向李某返还财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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