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学费六千 手机维修培训机构合法性引争议( 三 )

对于这一说法,苏州市姑苏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展示了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文件《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该通知的15页,采访人员看到“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采访人员查阅人社部、教育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并无姑苏区人社部门出示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且三部委共同发布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细则由三部委进行解释,没有各省市按照实际情况执行的表述。

相关法规:营业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需审批

就此问题,采访人员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潘律师,他表示,事实上按照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经工商部门注册核准的经营性民办教育机构确实不在人社部门的审批范围内,“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该法的修订案,新的《民办教育法》删除了旧版中的第六十六条,同时也明晰了‘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潘律师的理解,修订后的《民办教育法》将原本归属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并准许注册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到了该法的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而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办学的机构,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于工商行政部门对“杨长顺手机维修培训中心”的经营范围核准,潘律师认为也违法了相关规定:“根据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也应该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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