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巡特警大队跳楼 家属索赔523万被法院驳回( 三 )

法院认为警方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当时民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看管义务,不存在死者家属所称玩忽职守致莫某逃跑摔亡的情形。另外,民警将莫某带至二楼办公室,以及二楼窗户未安装防护栏,都不是莫某跳楼的直接原因。综观民警在处置警情过程中的行为,结合莫某的一系列异常表现,以及警方对莫某事发前生活状态的调查,莫某跳窗受伤致亡与警方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莫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推开特勤队员,快速冲向走廊尽头,从窗口一跃而出,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断,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事发后警方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警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莫某的不幸,令人同情和惋惜。但该案事实清楚,案发过程有清晰、完整的视听资料予以证明,且视听资料的内容与涉案民警、特勤队员的陈述一致。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莫某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莫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莫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如不服该判决,可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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