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巡特警大队跳楼 家属索赔523万被法院驳回( 二 )
事情发生后,莫某的家属向浦口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浦口公安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巡特警大队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决定不予赔偿。
为此,莫某家属将浦口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巡特警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行为违法;2.浦口公安分局给予国家赔偿5,233,269.29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合计223.3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警方称自身行政行为无违法之处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11月12日事发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浦口公安分局询问了莫某的妻子。当时,她表示自己与莫某夫妻感情很好,但最近因琐事产生了一些争执;莫某已经连续好几天都没有怎么睡觉了,精神上有点恍惚;事发前一晚很激动,一夜又没有睡觉;莫某人很好,人缘关系都不错,性格比较内向,有什么事情都闷在心里。
法院审理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当时莫某自行进入巡特警大队报警,神情焦虑且情绪一度失控,不能出示身份证件,无法清晰表达报警意图。民警将莫某带入办公楼进一步了解情况,目的是对莫某的身份、诉求内容以及状态异常的原因作进一步的了解,民警的做法有明确的职权依据,执法目的正当。
法院认为,莫某表现出状态异常,民警需要辩明警情,而一楼没有办公室,因而提出“到办公室坐一会”。特勤队员单扣手臂将莫某带入办公楼,此后又安排莫某去厕所,目的是辨明其状态异常的原因。在莫某尿不出来时,民警没有采取强制尿检措施,而是将其带回办公室。警方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可能使莫某感到不适和紧张,但基于莫某的特殊状态,为辨明警情以利移交,上述措施并未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莫某家属认为,巡特警大队民警在没有讯问场所和讯问条件下对莫某进行讯问,为莫某跳楼创造了条件。法院认为,民警向报警人了解情况、辨明警情并非讯问。民警将莫某带入办公区了解情况,在当时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外,不存在违反办案场所安全规定的问题。
浦口公安分局辩称,莫某坠伤致亡的原因系其自身跳窗行为所致。莫某跳窗坠楼后,巡特警大队立即采取了救助行为。警方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莫某的死亡与被告接处警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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