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训某跳窗致死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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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训某跳窗致死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本文标题:莫训某跳窗致死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莫训某跳窗致死与公安执法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莫训某跳窗致死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备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莫斯某、张某某、莫予某等诉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及国家赔偿案”今天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莫训某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12时18分,莫训某在浦口区分别用手机和固定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其手机被监控且有特务跟踪,自己人身受到威胁;手机中有重要资料,涉及国家安全,需要民警处理。接警员询问详情时,莫训某将电话挂断。12时35分许,莫训某进入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院内报警。特警队员发觉莫训某状态异常,并担心其离开后自伤或伤人,试图将其带至办公室进一步查明身份及报警意图。对于莫训某???由特勤队员陈冠某采用单扣手臂的方式将其带入办公楼。12时45分,由于无法核实莫训某身份,特勤队员怀疑其可能系饮酒、精神障碍或吸毒致幻,要求其配合尿检。莫训某表示“尿不出来”,遂被带回,当走到203办公室门口时,莫训某突然甩开其左后方的特勤队员,快速冲向前方走廊的窗口,一跃而出跌落在一楼地面上。莫训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原告莫斯某、张某某、莫予某及第三人沈某向浦口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浦口公安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巡特警大队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决定不予赔偿。三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浦口公安分局给予国家赔偿5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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