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泉州一女子微信发个视频,被判在朋友圈道歉三天!( 二 )

次日张某报警后, 原告李某(白衣女子)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经公安机关调查,小偷另有其人。

近日,原告李某来到安溪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造成原告的信用严重降低,原告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请求被告录制有道歉内容的小视频,配上相应的文字,发布于朋友圈至少一个星期以上,同时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发朋友圈的行为虽为追回5000元情有可原,但是根据微信软件的相应功能和公众普遍认知,该视频还是具有一定的传播性。被告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声称李某盗窃财物,确实使其名誉受损,有一定负面影响。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被告在其朋友圈发表道歉视频及文字并保留三天,化解了纠纷。

什么情况?泉州一女子微信发个视频,被判在朋友圈道歉三天!

-----什么情况?泉州一女子微信发个视频,被判在朋友圈道歉三天!-----

▲张某发朋友圈道歉

法官解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对于侵犯他人名誉的,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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