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父母状告四子女:“房子”协议不能取代赡养义务( 二 )

  庭审中,法院确认,两位老人与四个子女签订的赡养协议真实有效。不过,法院认为,尽管该协议对两位老人的居住生活作出过一定的安排,但根据两位老人身体状况逐渐变差的实际状况,老人要求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法院判决两位老人继续随女儿常迦居住生活,常迦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其余三兄弟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50元。两位老人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由女儿承担40%,其余三兄弟各承担20%。两位老人和四个子女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是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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