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5482万,首例省级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三 )

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损害赔偿服务功能费。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亚平:本案废液倒入长江以后导致长江水系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我们增加了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新的司法理念。

案件回顾:19名被告人与两家被告单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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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泰州这次环境污染事件中,杨峰以及一些往江河里偷排废碱液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两个不法企业参与到其中,早在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已经对犯污染环境罪的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做出刑事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吨1300元的处置费,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而李宏生等人又将这些废液以每吨500至600元不等的处置费,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孙志才和丁卫东,孙志才等人于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间,在泰兴市虹桥大洋船厂码头分多次将49.1吨废碱液排入长江,同年5月14日,丁卫东等人将53.34吨废碱液排入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

我国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德武:丁卫东等19个被告人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58万元不等。其中,海德公司杨峰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最高法: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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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合力,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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