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谈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或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二 )

  死者曾多次被判刑 今年3月因举报贩毒被认定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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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引发关注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也被大量传播。其中,死者刘某某被指“劣迹斑斑”,中国之声采访人员查阅法律文书发现,刘某某曾经在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号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3号,又因寻衅滋事被昆山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方面,有人发出了刘某某曾获得见义勇为奖的相关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确认,今年3月5号,刘某某向昆山市陆家派出所举报贩毒线索,并积极配合警方行动,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向刘某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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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或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专家: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车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采访人员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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