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详解“昆山反杀案”:对正当防卫适用起到标杆作用( 四 )
“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确实比较保守。正因为如此,刑法的规定相对激进一些。修改刑法时,规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性、造成重大伤亡的防卫才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加了一个特殊防卫的规定,对行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过当。增加这两条对防卫人有利的规定,体现出立法机关想要改善正当防卫适用过于保守的做法。”阮齐林说。
在阮齐林看来,本案带给人们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是全方位的。“谁在日常生活中率先违反规则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由此遭致他人暴力反击的,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的后果,作为反击者应该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宽容。体现在刑法中,就是正当防卫制度,即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利使用武力自我保护,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如果反击没有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事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如果明显超过正当防卫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予宽大处理。所以不能简单归结于‘施暴者变成受害者,受害者变成施暴者’”。
本案的最终结果无疑将会发挥风向标作用,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又该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
普通群众应该树立大胆自卫的观念。不过,当对方在用语言、行为准确地表达出求饶、认服并停止侵害后,那就没有自卫的前提条件了。如果当时宝马车驾驶人求饶认错后还是被砍杀,那骑车男子会涉嫌犯罪。这就是普通人应该把握的限度:对方不停止侵害,我就不停止防卫。不过也需要依照当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洪道德说。
“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向不法退让,不能要求正义向非正义低头让步,这样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少了,引起的防卫也就少了。所以,我认为源头应归咎于谁率先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反击越多,遭受的不法侵害越少,越有利于解决、消除相关社会问题。我们鼓励公民积极面对不法侵害,同时要郑重警告那些动不动就违法违规的人、试图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或者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人,从而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阮齐林说。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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