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二 )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赵程程介绍,此外,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三起案件中的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令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支付6000元至2.4万元不等的赔偿款,并需在苏州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款由区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据该批案件的审判长、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朱七一介绍,本次集中宣判,彰显了吴江法院为食品安全提供法律保障的司法担当,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要求其严格守法经营,又对食品领域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救济,同时也提升了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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