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医疗救助限额提高 新增7类救助对象( 二 )

2.实时救助

实时救助对象

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大学生、特困职工家庭中患特定疾病的人员和特定重残人员。

对实时救助涉及的财政保障部分,

本市户籍人员由市镇两级财政

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

非本市户籍人员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以上救助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除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实时救助待遇:

(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服务协议的约定,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

(二)门诊自负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参保人员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其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住院起付标准内的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

(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年度内支付上限的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95%的比例救助。

(四)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住院自费费用在6000元以上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费用区间段按以下比例救助:

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自费费用救助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相关费用已由大病保险补偿的,实时救助追溯补偿应扣除大病保险已补偿金额。

3.专项救助

专项救助对象

低收入人员

专项救助涉及的财政保障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

低收入人员获得大病保险补偿后,其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占其自负费用之比不足75%的,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补足至自负费用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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