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软件让首单优惠变“无限优惠”致平台损失,江苏两人获刑( 三 )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要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达到“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

办案检察官从造成损失额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补证,并要求补证时查明每名购买者刷单的单数,经查,其中一个证人就先后刷单146单,按照每单优惠15元到21元不等,给外卖平台造成损失2000多元。最终认定徐某和邱某给平台造成的损失均超过1万元,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全部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帮助“恶意刷单”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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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刷单重复获取首单优惠的行为给外卖平台带来了很大困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在司法实务中,要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着法律定性、取证等诸多难题,此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无疑具有指导意义。”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玲告诉笔者。

“这个案子为很多未意识到提供‘恶意刷单’软件属于犯罪行为的人敲响了警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稍有不注意就会触碰到犯罪的边缘,一些人以为高科技是互联网给的红利,但他们忘记了诚信二字,不论在生活中还是在网上,人们都应该以诚实守信为行事的基本准则。”黄祥坤在结案报告中这样写道。

今年7月23日,亭湖区检察院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徐某、邱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两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

(原标题《刷单软件让首单优惠变"无限优惠" 江苏两被告人获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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