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精神病患者持刀抢劫未遂 获刑一年五个月( 二 )

据阿杰在庭审时供述,案发当日他在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随后在银行门口蹲点了一个小时左右,便尾随一个女子进去。“她发现我就开始尖叫,我说我只是想要点钱,接着女子哭着哀求我,说她生病了,需要钱,我看她可怜,就不想抢她了,主要也是害怕保安已经过来了。”经鉴定,被告人阿杰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辩护人提出“犯罪中止”

法院认定“欲而不能”系主导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被害人陈述也需花钱治病后,被告人主观上产生怜悯之心,有中止抢劫的意愿;同时,被告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初,被害人发出尖叫,银行保安发觉该情况后即报警并围堵,此时被告人欲劫取被害人钱财而不得,并产生害怕心理,系“欲而不能”。

综上,被告人放弃抢劫的原因,既有中止(出于怜悯之心主动放弃抢劫)因素,也有未遂(劫财不得)的因素。在两者并存的情况下,评判被告人的犯罪形态时应考虑哪种因素占主导地位。本案的承办法官指出,从案发当场事态来看,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银行,戒备程度较高,被害人发出尖叫,银行工作人员即报警并由保安进行围堵,被告人此时呈现较高的紧张状态,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也供述其放弃抢劫的主要原因是保安围堵,因此,“欲而不能”系被告人放弃抢劫的主导因素,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但法院在量刑时亦酌情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中存有中止因素,即对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在量刑时予以考量,遂最终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啥区分

虎丘法院刑庭法官许修尧介绍说,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其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即“能而不欲”。犯罪未遂则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即“欲而不能”。

犯罪未遂表现为欲为而不能为;犯罪中止则表现为能为而不欲为,即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行为人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完成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反之,如果当时的环境、条件,客观上并不阻碍犯罪行为继续进行,而行为人误认为条件不利而被迫放弃犯罪,则属意志以外的原因,仍构成犯罪未遂,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本案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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