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隔天车主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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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隔天车主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深夜驾车撞上了行道树,驾驶人弃车而走。第二天,车主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维修完成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遇对方拒赔,为此双方闹上法庭。经过审理,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山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这种拒赔为何可行?不妨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7年12月3日上午10点40分,无锡市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称,该市五爱路梁溪大桥附近发生一起汽车撞树的事故。交警部门现场处置后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梁溪大桥地铁站发生撞树的单方事故,车有损伤,无人员伤亡。同日,事故车辆的车主陈某也向某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陈述了事故经过。

  陈某称,前一天晚上21点30分左右,唐某与杨某在KTV唱歌之后,驾驶陈某的小轿车去和朋友聚会。到23点多,唐某开车带杨某回家,将车停在梁溪大桥附近。此时,刚拿到驾照不久的杨某建议练会儿车,由唐某在车内陪练。杨某驾车练习过程中发生了撞树事故,二人因为惊慌弃车回家,直到第二天才通知车辆的被保险人陈某接手处理事故。

  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后,确认发生事故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被保险人陈某,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为杨某,车内乘客唐某。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一定限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同时查明,杨某于2017年2月取得驾驶证。

  事故发生后,陈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47000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过保险公司却向陈某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方面称,虽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车辆定损数额47000元没有异议,但其认为,事故发生后该车辆的驾驶员杨某离开事故现场,属于肇事逃逸,直到第二天10点才报警与报案,无法查明杨某与唐某在KTV及与朋友聚会期间是否有饮酒并在此后酒驾的行为。鉴于此,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予以拒赔。陈某随后诉至惠山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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