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隔天车主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二 )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车主非基于自身伤情急需诊治或紧急救治对方伤者的目的,离开现场,既未报警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尽管车主在第二天报警,但逃避了对驾驶员在事发当时生理状态的检测,导致无法确定其在事发当时存在酒驾、毒驾等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车损可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陈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惠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9月17日采访人员获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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