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修订广告条例:理财信息不得任性发布( 二 )

  除修改《条例》原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相关内容外,在原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城市空间、住宅小区、建(构)筑物立面、店招标牌、交通工具等实施带有广告效应行为的规范,防止广告过度和广告污染,保障居住安宁和公共利益。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

  同时,为强化后续的监管和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调整后,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应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服务,这既是落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征求意见和调研、听证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企业、行业协会的期盼。

  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我省广告管理工作实际,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对《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修改:

  一是删去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或者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如《条例》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二是突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指导职责和广告协会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职能,相应修改《条例》原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三是对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办理简单案件、规范自由裁量作出具体规定,相应修改《条例》原第四十三条,增加两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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