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屠宰场收购被飞镖毒死的狗肉销往外地( 二 )

经检验,孙某冰库内以及魏某和王某处扣押、提取的狗肉样本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今年2月,锡山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点评】

明知食品原料有毒 帮忙加工构成共同犯罪

该案中,被告人用于毒杀狗的毒镖中装有氯化琥珀胆碱,微量即可毒杀狗。经专家认定,该物质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物,可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脏骤停等不良反应,如果超量使用该药物,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属于非食用添加化学物质,加热不易分解,食用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狗肉会危害人体健康。

孙某作为屠宰场的经营者,明知是他人使用弩发射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飞镖毒死的狗,仍予以收购,并贩卖给他人食用;庞某明知孙某收购被毒死的狗销售给他人食用,仍接受孙某的雇佣负责狗的称重、屠宰、冰冻储存。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庞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孙某、庞某尚未将收得的狗贩卖,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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