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判令赵芳菲对杨华所欠张莉债务在400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杨华、赵芳菲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莉于2014年7月23日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25日,泰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芳菲目前所有的307室房屋。赵芳菲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是其与女儿二人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为由,要求法院停止该房的拍卖。

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拍卖
泰兴法院认为,异议人赵芳菲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执行人张莉的伤残系异议人之夫杨华的侵权行为造成,从公平原则出发,两被执行人也应予以赔偿。至于赵芳菲因患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将在执行中适当考虑。据此,泰兴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赵芳菲的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诉讼时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为逃避债务的恶意明显。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房屋居住面积远高于泰州市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的标准,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