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版“教科书式老赖”!夫妻俩为逃避事故赔款离婚卖房( 二 )

2014 年 3 月 24 日,张茗以杨辉、赵芳为逃避债务与刘某兰恶意串通,将所属房屋进行了两次转让,损害了债权人张莉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芳、刘某兰对杨辉所欠张茗债务在 4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泰兴法院判令赵芳对杨辉所欠张茗债务在 400000 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杨辉、赵芳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茗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2014 年 8 月 25 日,泰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芳目前所有的 307 室房屋。赵芳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是其与女儿二人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为由,要求法院停止该房的拍卖。

泰兴法院认为,异议人赵芳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执行人张茗的伤残系异议人之夫杨辉的侵权行为造成,从公平原则出发,两被执行人也应予以赔偿。至于赵芳因患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将在执行中适当考虑。据此,泰兴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11 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赵芳的执行异议。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被执行人诉讼时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为逃避债务的恶意明显。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房屋居住面积远高于泰州市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的标准,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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