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拒付227万违约金被拘 平台申请强制执行被驳回( 三 )

  “入江闪闪”称,在该执行案件中,上述与第三方签订的关键合同被隐瞒。

  澎湃获得的原告(触手直播经纪公司)证据清单中,未包含“入江闪闪”与第三方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与第三方公司重新签署的合同。

  “入江闪闪”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该执行案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也在权利转移的范围内,因此经纪公司与“入江闪闪”之间的债权已经消失,民事调解书已经丧失强执执行效力,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该案执行程序。

  9月20日,林超颖、张海阳律师收到西湖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9月19日,西湖区法院裁定,“入江闪闪”主张的异议理由成立,驳回触手经纪公司的(2018)浙0106执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裁定书显示,该案主要争议在于:触手直播经纪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转移后,能否作为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证据显示,前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触手直播经纪公司与“入江闪闪”、第三方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触手直播经纪公司将其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该权利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即自2017年3月22日,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触手直播经纪公司将自己的债券转让给第三人起,本案中其已不再享有权利”。

  故法院认为,触手直播经济公司不再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无权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驳回其执行申请。

  触手直播:违约是事实,经纪公司将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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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触手直播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入江闪闪”在拘留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8月26日、9月3日,执行法院召开听证。

  经纪公司在听证中发表意见认为,2017年3月22日,“入江闪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权利义务不包含调解书内容,“入江闪闪”再次违约,其有权申请执行,并且第三方公司并不是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可能凭借补充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触手直播表示,原经纪公司和第三方公司都是触手直播平台的合作公司,其对主播提供经纪服务。听证过程中,第三方公司派员对于签约具体情况作出了说明,并认为“入江闪闪”再次违约,亦对第三方公司造成了损失。在执行案件结束后,将依法向“入江闪闪”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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