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出走16年告儿子要分“丈夫”遗产 法院:一分不给(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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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公开后,一些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4月2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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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

从该院发布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发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关于原告周某英与蔡某俊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问题。法院引用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周某英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2、关于周某英是否存在违法重婚的问题。法院调查认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蔡某提交的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被告蔡某为证明周某英重婚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载明“周某英与王某某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三名子女”。从该证据形式看,应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而居委会并非是身份关系法定证明机构,其负责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证,仅凭该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周某英存在重婚行为,也是其后面的“婚姻”无效。此外,周某英、蔡女称曾回过宿迁几次,蔡某俊死亡时,周某英、蔡女也被通知参加葬礼,并由周某英收取礼金,蔡某俊墓碑上亦刻有周某英名字。可见双方是能联系上的。

3.关于蔡某俊的遗产范围。法院分别就因涉案房屋及加盖部分拆迁款、奖励款的继承份额进行了认定,并说明了理由。

4.关于原被告就蔡某俊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法院解释称,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原被告双方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女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而被告蔡某自小与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蔡某俊的意外死亡对被告蔡某的打击理应更大,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某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某分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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