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出走16年告儿子要分“丈夫”遗产 法院:一分不给(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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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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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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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权继承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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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分得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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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蔡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母亲周某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蔡冰支付姐姐蔡某拆迁款6357.9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应分得68900元,蔡冰应分得6201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英、蔡某承担。

蔡冰在上诉中认为,一审判决对周某英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并生育子女三人的事实未予认定。蔡冰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周某英2000年离开家,距今已经十八年,并与王小七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了三个子女。该事实足以说明周某英已经涉嫌重婚罪,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与父亲蔡某某共同生活,不应分得蔡某某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一审判决对拆迁房屋和父亲蔡某某丧礼礼金的认定上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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