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出走16年告儿子要分“丈夫”遗产 法院:一分不给( 八 )

关于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对蔡某某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痛苦的补偿。周某英与蔡某某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并不会给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蔡某,其作为蔡某某与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周某英带离家庭,未能与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法院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遗产。但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蔡某长期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其与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某某的死亡不会给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某某相依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还对涉案的房屋和蔡某某丧礼礼金等事项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蔡冰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死亡赔偿金,蔡冰应分得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涉诉的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9000元,两项合计1058335元。判决后,蔡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948元,加上死亡赔偿金127800元,共计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则归蔡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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