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与精神病人签拆迁协议 被判无效( 二 )

  鉴定意见书还显示,黄先生的妻子反映说,黄先生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多疑、妄想、幻想,发病的时候就逼着自己去信用社贷款给他花,还曾三次持刀试图自杀,幸亏求救于邻居才得以幸免。同村6名居民也证实,黄先生经常惹事,2017年清明节至暑期狂躁症再次发作,无论是扫墓还是宴会,只要在场就会无事生非,胡言乱语摔杯砸碗甚至打人。

  为此,鉴定机构认为,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黄先生为患病期,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原告的房屋并未纳入寻乌县2017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范围,被告对原告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并与之签订协议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征收涉及原告的重大利益,原告签订协议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签订协议的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显然不相适应。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江西省龙南县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黄先生返还拆迁补偿安置款149万余元。黄先生的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保锋告诉采访人员,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目前当地政府部门正在力求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黄先生家的拆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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