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冰释前嫌的鲁山案:除了用词不当 还在焦虑什么?( 二 )

  《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过失犯罪,但是此案能满足“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吗?

  再比如,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就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本案来说,涉嫌性质恶劣的强奸犯罪,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意味着很强的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家里赔偿了8万元,积极争取被害人方面的谅解,只是定罪量刑的酌定情节,而这起刑事案件的和解,这些客观质疑,还须逐一回应。

  2013年版《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明确有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要求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办案。这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但是,公众担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保护法”。这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消弭公众疑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该享受的诉讼权利必须保障,但是“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死金牌,司法实践中不能念歪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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