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套路贷"案一审宣判:5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五 )

  在审查起诉期间,吉静静发现缺少了关键证人朱成的证言,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引导公安机关前往监狱补充了朱成的证言,这一证据证明了李从的主观故意和地位作用;再从公司的银行卡账目入手,通过仔细翻查公司银行卡账目和被害人的银行卡流水,发现部分被害人的钱款直接汇入李从的个人银行卡。最后,张一伟等人被抓获时,公司的银行卡居然在徐州某银行取现,通过对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得知是李从让他去取现。 

  结合以上主客观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李从系该“套路贷”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张一伟、闫成是该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任飞、闫路、侯富(另案处理)3人为一般成员,6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多名被告人供述,一旦发现抵押的车辆车况比较好,属于二手车市场的畅销车,就会找各种理由说被害人违约,以此“硬吃”高额违约金。他们找的理由五花八门,让被害人莫名其妙,诸如“车子停在某地一天未动”“停放在其他小贷公司门口”“停放在棋牌室门口”等等。对于被害人来说,车子已经提前被张一伟等人藏匿起来了,如果不及时缴纳高额违约金,车子就有被卖掉的风险,而被害人知道车子的价值高于违约金的,虽然明知道自己被敲诈了,但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在审查起诉期间,两高等多部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承办人在吃透意见精神的前提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涉及该团伙恶势力接处警记录、被害人近亲属的相关证言,证明该犯罪团伙在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过程中的“恶势力”犯罪,最终得到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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