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毁坏47棵竹子,法院判他赔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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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毁坏47棵竹子,法院判他赔4700元

本文标题:男子毁坏47棵竹子,法院判他赔4700元

国庆节前,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 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此次财物的“主人”,是47棵竹子。最终,一棵竹子,毁坏人赔偿100元。

法院方介绍,2017年5月,句容某农用发展有限公司在句容某村租赁了一片120亩土地,该公司准备将此土地用于雷笋、竹笋的种植、销售和加工以及相关产业的旅游开发。很快,该片土地上种上了许多竹子。不久后,该村村民李某发现,自己家祖坟附近种上了诸多竹子,祖坟周围还被挖了一条沟渠。这样李某感到不舒服,一是自己祭拜不太方便了,二是竹子的生长可能会影到祖坟。

于是,李某主动找到该公司进行协商,表示自己可以迁坟,但公司需要承担迁坟的费用。该公司没有答应李某的要求,但同意将祖坟附近的沟渠填平,并将附近的竹子适当拔出。

一个月后,该公司履约,李某祖坟周围的沟渠已经填平,但竹子的清理李某并不满意。

2018年6月3日,李某决定自己动手,带人到祖坟附近拔除竹子,共计损坏47棵竹子。该公司发现后,将李某起诉到句容法院。

庭上,该公司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其财产应当予以赔偿。而李某则提起了反诉,李某认为该公司祖坟边上种植竹子并挖水沟,严重影响其祭拜祖坟道路,且竹子繁殖会破坏祖坟。同时,认为这是对自家先人的不敬,要求改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其因此案带来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车费、高速费等。

句容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该案中,该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其种植的竹子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李某明知该竹子为原告所有,擅自损毁,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共计4700元。

对于李某的反诉,句容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该公司种植的竹子,距离李某家祖坟尚有一定的距离,且靠近祖坟边所挖的水沟也已经填平。事实上,这些已经并不影响被告祭拜祖坟的通行,也未造成祖坟的损坏,客观上并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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