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酒不成席” 同桌共饮一旦出事不一定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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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酒不成席” 同桌共饮一旦出事不一定需担责

本文标题:“无酒不成席” 同桌共饮一旦出事不一定需担责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无酒不成席”,同桌共饮一旦出事都要担责?还真不是)

某日凌晨,一酒吧后厨邀请陈某等六人至一家川菜馆吃饭,此前曾在该酒吧就职的员工王某亦于中途过来,席间共饮21杯啤酒,其中向陈某等人敬酒4杯,其余均自斟自饮。

酒足饭饱后,王某先于陈某等6人离开饭店,驾驶未经登记的摩托车行至某路段时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重型颅脑外伤于当日死亡。

后经交管局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意外伤亡,其父母悲痛欲绝,后将与王某共同饮酒的陈某等6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

日前,采访人员从玄武区人民法院获悉,庭审中,王某父母认为:陈某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负有共同饮酒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陈某等6人则提出:当日为公司内部聚餐,王某并不属于被邀请人员,是自己加入的饭局。如今要众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父母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这次聚餐中,共同饮酒的陈某等人,为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来听听法官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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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邀自入,法院认为:有的法院判决社交情谊行为中的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同饮者之间形成了特殊关系,同饮者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喝酒,或者通过聚会喝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亲密关系,同饮之人具有感情上的彼此信赖。同饮者也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会导致对其他同饮醉酒者的损害,对其苛以责任,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酒后驾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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