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酒不成席” 同桌共饮一旦出事不一定需担责( 二 )

但本案的案情有所不同,王某并非基于社交情谊受邀参加聚会,而是不邀自入的饮酒者。王某认识参加聚会的前同事,被告碍于情面,虽不欢迎亦不便拒绝,其大部分时间是自斟自饮喝闷酒。被告辩称多次让王某先走,符合情理,法院予以采信。基于上述情形,即使被告对不邀自入的同饮者王某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该安全注意义务也有别于基于情谊的同饮者,安全注意义务应适当降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要原因是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所导致。在王某的葬礼上,陈某等6人前往吊唁并给付了吊唁金。

此外,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控制自己饮酒不过量的能力,但王某放任自己饮酒致醉后驾驶摩托车,造成其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故王某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王某在酒吧工作,出事当天,王某是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想而知,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王某并不是第一次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淡薄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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