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了人 保险公司:出租非营运车我不赔( 二 )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己方已对韩某的驾驶资质进行审查,并确保车辆具备安全行驶的条件,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己方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这辆轿车在投保时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被告某汽车南京分公司将该车用于出租,且事发时被保险人驾驶该车从事营运行为,不符合车辆使用性质。汽车公司并未将该情况向韩某履行告知义务,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先由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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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对于各方的观点,法院会如何判决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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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介绍,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事故时小轿车是否为合法运营?

  法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非营运车辆的租赁行为,而被告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合同约定该车不得用于出租。

  而被告韩某承租该车后,其陈述是用于办理私人事务,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韩某租赁该车系从事运货、载客等营运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抗辩事发时韩某驾驶该车从事营运行为,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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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汽车公司将该车出租给韩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不应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林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韩某赔偿。

  综上,江宁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损失16万元,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林某损失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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