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掐架现反转 北京稻香村被判停用"稻香村"字样( 二 )

一、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视频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二、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十年掐架现反转 北京稻香村被判停用"稻香村"字样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涉案糕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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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掐架又反转 北京稻香村被判赔停用“稻香村”

上个月苏稻刚被判侵权,赔偿3000万

2018年9月10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872,388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7,612元,合计3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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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扇形图形”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等商品详细介绍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等各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北京特产、扇形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江苏省注明商标”等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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