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掐架现反转 北京稻香村被判停用"稻香村"字样( 四 )

十年掐架现反转 北京稻香村被判停用"稻香村"字样

2013年,国家商评委做出裁定,对苏稻公司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使得“稻香村”商标争议轰动全国。

2014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并最终支持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张,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即“扇形稻香村”)不应予以获得注册的结论。

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并要求苏稻在所有门店牌匾上加标“苏州”字样以与北稻区别。

2016年7月,苏稻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稻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北稻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

十年掐架现反转 北京稻香村被判停用"稻香村"字样

2016年11月,北稻公司甚至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侵权,并在商标中加入“苏州”还要赔偿经济损失费350万元。对此,苏稻公司则认为,其并没有侵犯任何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上“立即停止”销售带“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然而时隔4天,9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根据苏稻、北京苏稻两公司的申请,撤销了上述裁定。撤销裁定之后,北稻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提起复议,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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