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会把小区公共区域租给小吃店 主任竟不知情?( 三 )

  问:将活动室出租,是否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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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在签约之前,物管会组织志愿者挨家挨户征集过意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物业公司合约到期了是否续约,二是是否同意将这处面积出租。小区共有464户业主,每户签名,共有72%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后又在小区里进行了公示。所有的记录,都存放在物业公司。 问:为何出租的价格如此低?

  陈先生:这处面积原先是和街边的门面房用墙隔开的,租给小吃店后才打通,不能和一般意义的门面房等同。

  问:为何物管会主任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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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小区成立的这个临时性物管会,成员除了小区业主,其他都是各个部门来“挂职”的人员。“包括一把手主任在内,他们平时不太过问小区事务,包括这次出租在内的很多事情都不表态,所以合同上没有他们的签名。而我自己作为物管会成员,希望为小区做点事,所以挑这个头。”

  ●专家:合同可视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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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王兴宏认为,这份合同因为签名者中物管会成员人数,没有达到物管会人员的一半,因此可以视作无效合同,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撤销。

  由于目前承租方已经实际使用这处面积,并进行了装修。一旦合同无效,承租方且失去了继续承租的资格,这其中花费给承租方带来的损失,将由谁来承担?王兴宏认为,承租方在签合同时,只认红章,并不能知道签名人员的身份。因此,“如果能证实,当时将这处面积出租出去,是大部分业主同意的,那么在未来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对于目前承租方的善后处理,责任在业委会;如果发现出租是少部分人私下的行为,那么谁签合同谁就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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