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次和幼女发生关系 称不知道对方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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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和幼女发生关系 称不知道对方年龄

本文标题:男子两次和幼女发生关系 称不知道对方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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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在微信上认识的女孩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25岁的男子黄某仍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又称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10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黄某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介绍,今年25岁的黄某,高中二年级文化,通州区十总镇人,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4月15日,黄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邱某某(2003年3月18日生)。在双方聊天的过程中,黄某得知邱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利用其年幼不懂事,热情邀请她来自己家里玩耍,邱某某不知是计,满口答应。

第二天,黄某将如约前来的邱某某带至家中,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三天后的晚上22时许,黄某再次在微信上相约邱某某见面,随后在自己的轿车内再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明知邱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并应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黄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黄某不服,声称邱某某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都呈现早熟的特征,其误认为已满14周岁,在发生性关系时也未强迫,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中,南通中院经审查二人手机聊天记录及黄某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证明黄某与邱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得知尚在当地某中学上初一,况且黄某在微信聊天中还称与邱某某谈恋爱都要犯法了。因此,黄某应当知道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先后两次对邱某某实施奸淫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不宜适用缓刑,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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