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寿创始人违法运用5亿保险资金获刑1年半 一审曾免刑( 二 )

  以设备预付款等违规拆借逾5亿元,陈远坚称系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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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远等人违法运用资金案要追溯到2011年12月,彼时中融人寿刚刚成立不到两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陈远在担任中融人寿董事长期间,伙同被告人王天有,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义,多次将中融人寿的资金非法拆借给上海润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科润”)等企业使用,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5.24亿元。其中,资本金账户支出共计人民币1.74亿元,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支出共计人民币3.5亿元。时任中融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的胡全学作为经办人参与非法拆借资金共计人民币2.54亿元。

  上述案件案发前,原保监会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15年,中融人寿因存在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虚增公司偿付能力等行为,被原保监会罚款合计8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款32万元。陈远被禁止进入保险业一年,并被依法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孙某的证言,2015年9月间,联合铜箔公司从保监会的网站上得知了陈远和中融人寿副总经理王天有等人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被处罚的事情,陈远等人动用上述资金时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联合铜箔公司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一审中,陈远当庭表示服从人民法院最终的认定结论,但辩称:涉案款项支出的性质系投资行为,违法运用资金的刑事责任应由自己完全承担。但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信或采纳。法院一审认定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成立。

  陈远等三人随即上诉,陈远坚称,涉案款项支出的性质系投资行为,不应定性为违法运用资金罪。陈远的辩护人亦指出,因违规运用资金被行政处罚的案件较多,尚无被刑事追诉的先例,如果对陈远等人定罪处罚,其他被行政处罚案件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将对保险行业产生极大影响。

  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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