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寿创始人违法运用5亿保险资金获刑1年半 一审曾免刑( 三 )
此次案件的公诉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也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其认为一审法院对陈远、王天有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二审判决书显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三点抗诉理由:
1。本案属犯罪情节严重。中融人寿公司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24亿元,超出追诉标准1700余倍;该公司先后多次违法进行资金拆借,且在原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期间仍有3000万元资金以拆借的形式汇出,应认定犯罪情节严重。
2。本案社会危害性大。本案所涉5.24亿元保险资金均系在没有任何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被拆借给相关企业,使巨额保险资金处于现实的风险当中,社会危害性大。
3。陈远、王天有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没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案情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认定,中融人寿公司运用资金的性质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首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涉案资金的流向显示,中融人寿公司运用资金的行为与设备采购和投资无关;其次,资金运用的过程符合资金拆借的特征;在案证据证明涉案资金的运用系资金拆借。
就资金运用方面而言,《保险法》以“白名单”的方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即保险公司运用资金只能限于《保险法》规定的领域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法》的立法演变虽然就保险资金的运用领域呈现扩大趋势,但从未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中融人寿公司向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并非保险资金的创新运用方式,也明显与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不符。因而,中融人寿拆借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与此同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中融人寿公司违法运用资金13笔,每笔500万元至1.1亿元不等,累计金额5.24亿元,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巨大,次数多;违法运用资金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时间跨度较大,资金风险持续时间较长;且中融人寿公司在运用资金的过程中未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资金使用风险较大;其拆借资金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恶意逃避监管,违背股东利益,使巨额资金的运用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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