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骑车遇水坑摔掉8颗牙索赔20万,养护公司判赔十万(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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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法官栗娟表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徐某及道路养护公司对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栗娟介绍,本案中,由于水坑面积较大,雨天积水后与路面持平,难以从表面判断水坑的位置及坑体大小,尤其在天黑视线不佳情况下,对过往车辆和行人作出合理避让造成较大困难;该公司作为路面的管养人,对路面破损情况应当知晓,其怠于行使管养义务,未及时修复路面或采取警示措施消除对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危险,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过错明显。

而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晚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此路段时速度过快,未能谨慎驾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亦应由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大小及对危险的防范能力,道路养护公司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南京中院酌定该公司承担60%责任,徐某承担40%责任。

综上,南京中院近日判决道路养护公司向徐某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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