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指碰瓷索赔1元胜诉 女司机:就是为了磕碜我( 三 )

  庭上,原告李桂芝代理人共呈上九项证据,其中包括佳木斯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发地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前进区交警大队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等。

  佳木斯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被告常玲玲对该事故负全责,原告无责。但常玲玲对事故认定书结论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并称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字是在交警的劝说诱导下签署的。

  同时,常玲玲对事发地附近的工商银行杏林湾自助银行的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表示异议,其承认视频中的车是她的车,但老人不是她撞的。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常玲玲驾驶的车与老人有接触的证据,常玲玲同样提出异议,认为如果是她撞伤老人,老人应该倒地,而不会向前走了几步后才倒地。

  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交警大队警员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中显示,老人曾说:“没啥事别耽误人家,她说给我200元钱,我要你200块钱干啥?”后被告常玲玲及家属称:“中国人道德底线就是坏,就是不能扶”等言论。对此,常玲玲表示视频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能反映出一部分。

  在第二次庭审时,常玲玲对交警执法记录仪中的内容再次进行了回应,她称老人的家属在没有任何考证的情况下,指出常玲玲撞人不承认,并发生争执,因此具备了讹诈的特征,给她自己和周围群众造成了碰瓷的感觉,碰瓷言论是对老人家属行为的评价。

  同时,常玲玲在庭上提供了部分音频、视频资料,包括对目击证人的取证、老人家属与其的通话录音,欲证明她没有撞老人,却遭到老人家属的威胁和骚扰。但庭上原告代理人质疑这些音频、视频并非原始素材,而是常玲玲后期剪辑完成的。对此常玲玲也予以承认。

  吴炳秀作为目击证人在庭上证实常玲玲的车没有撞到老人,也没有与老人接触。吴炳秀还作证称,原告和被告在现场发生争执,原告试图伸手打被告,被自己劝开,但谁先骂的谁她并没看清。此外,还有多位证人出庭证实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常玲玲在交警的劝说下签署的。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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