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最严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 )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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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8、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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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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